2005/12/06 | 党内罢免机制起步试行 落实执行需配套制度
类别(时事聚焦) | 评论(0) | 阅读(16) | 发表于 12:37
 

最新一期《瞭望》周刊载文称,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的十项监督制度中,重中之重和难中之难是“罢免或撤换”。中央正在制定有关实施办法,将在中国共产dang的各级地方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这个层面上率先正式启动罢免或撤换机制。

文章评论指出,这项制度的建立是完善党内民主选举制度的一个重大步骤。所谓民主选举制度,其实质包含两方面重要内容,一是民主选任,一是民主罢免,只有民主选任,而无民主罢免的领导干部决定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存在重要残缺的跛脚制度,只有二者并重,有机结合,才是一种比较完善的民主决定领导干部的制度。

作为一种用民主的办法解决执政党内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问题的基本制度,“罢免或撤换”与现有的党内撤职、免职、调整工作岗位等制度的区别主要在于,后者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督制约行为,即是上级或同级党组织对犯错误或不称职的干部作出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而前者则是自下而上的监督制约行为,即是由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或党的委员会成员向党的组织提出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的要求,有关党组织按程序受理并作出决定的制度。

文章指出,“罢免”作为一种基本的民主监督机制和制度,在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已经建立健全,而且实际运用的效果也比较好。这一重要实践,对于建立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而言,既提供了诸多可资借鉴的经验,同时也形成了强大的压力和动力。

文章称,以发展执政党的党内民主促进国家和社会民主这一既定方略,客观上要求党内民主必须先行,因而人民代表大会已有的民主制度和机制,执政党内更应该有。自《党内监督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党全社会就一直在高度关注着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的启动和实施。

党内罢免或撤换机制为何滞后于人大罢免制度

文章指出,《党内监督条例》所作出的原则性规定,在《党章》规定的基础上前进了一大步。但与付诸实践所需要的可操作性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还有诸多难点需要攻克。

最大的难点是党的代表大会尚未实行常任制。罢免制度是民主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领导干部是按照什么样的程序选任的,那么要罢免他的职务,必须通过同样的程序来决定。按照这一原则要求,在党的代表大会尚未实行常任制的情况下,对各级党的代表大会所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委员,就很难实行严格意义上的罢免。

目前对党内领导干部的任免,实际上是实行“双轨制”,即,在党代会换届时,各级地方党的委员会委员、常委、副书记、书记,由选举产生,而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则是由上级党组织任命。这也给党内罢免制度的实施带来难度,因为罢免的对象,只能是其所选举产生的对象,由上级党组织任命的对象,则不能用罢免的方式处理。

另据新京报早前报道指,中组部副部长李景田早前在国新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党中央正在研究扩大党代会常任制试点。

李景田称,党的八大作出规定,要实行党代会的常任制。他说,“实行常任制是发挥党代表作用、发扬党内民主的有效的方式。”可惜,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常任制没有得到很好的坚持,只召开了一次八大二次会议。李景田说,试点的情况表明,实行常任制对于发扬党内民主有好处,但是也还有若干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解决。

李景田在会后补充表示,目前常任制试点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一年一次的党代会和一年一次的人代会、政协会,他们讨论问题有什么不同?另外,我们还有党的全委会,那么党代会与全委会有什么关系,这些问题以后都要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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