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1/07 | 安监总局要求煤矿负责人与矿工一同下井带班作业
类别(时事聚焦) | 评论(0) | 阅读(7) | 发表于 15:25
中新网11月7日电 据国家安监总局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安监总局已联合发布《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要求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并对下井带班制度进行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意见》要求,各类煤矿企业必须安排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

  《意见》指出,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可以深入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是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

  保证安全生产将成为下井带班人员的第一责任。下井带班人员要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新华网援引安监总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可以深入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当煤矿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按照规定,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长、区队长报告。煤矿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在追究矿长、区队长责任的同时,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相应的责任。

  这位负责人明确指出,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下井带班的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升井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查。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将对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加强检查监督,还将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通报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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