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1/07 | 国资委拟建立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类别(时事聚焦) | 评论(0) | 阅读(35) | 发表于 14:37
新华网北京11月7日电(记者齐中熙)国资委主任李荣融7日在中央企业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和处理工作经验交流会上说:“国资委正在组织力量研究制定《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并抓紧修改完善,力争尽早出台实施。”

谈到建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时,李荣融强调,要认真落实资产损失责任,对每笔资产损失都要弄清事实,查明原因,认定责任。对因违法违纪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的资产损失,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做好责任认定工作,并确定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他说,要坚持违规必究、过错必追的原则,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和相应处罚,建立起不良资产管理的约束机制。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资产损失涉嫌犯罪的责任人要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未履行职责和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资产损失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建立惩防结合的工作机制,达到既对资产损失责任人进行追究和惩罚,又对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和警示的目的。
2004年,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共清出各类资产损失3521.2亿元。国资委纪委书记黄丹华称,通过清产核资,有效启动了企业的不良资产管理工作,为中央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创造了重要条件。
李荣融分析说,这些资产损失中,可清理和可追索的债权、投资和实物资产损失所占比重较大,如果追索得力,有相当一部分是可以收回的。
据悉,今年前9个月,169家中央企业实现销售收入48421亿元,同比增长23.4%;实现利润4637.9亿元,增长22.4%。预计今年中央企业销售收入将突破6.5万亿元,增长17%,比国资委成立前2002年增长80%;实现利润将达到5900亿元,增长21%,比2002年增加1.5倍

。(完)




不良资产处理结果将作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指标


国资委纪委书记黄丹华7日表示,国资委将根据企业财务决算中反映出的不良资产处理工作结果,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工作,作为考核企业负责人任期工作的一项重要财务指标,督促企业做好不良资产清理回收工作。




中央企业不良资产管理尚存四大问题


国资委纪委书记黄丹华7日表示,虽然中央企业在加强不良资产管理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不良资产管理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也不平衡,目前主要存在四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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