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0/26 | 中国拟取消户口界限 放宽大中城市迁移限制
类别(时事聚焦) | 评论(0) | 阅读(54) | 发表于 23:05
户籍制度改革是近年备受关注的话题之一。户口,或许是烙在每人身上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最深印痕。改革户籍制度无疑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适应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人才资源配置市场化,确保中国经济长期保持稳定发展等都具有重大意义。当前,全国各地正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步伐。

凤凰卫视10月26日消息 综合报道,中央综治委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透露,公安部正在抓紧研究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拟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的界限,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同时,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作为落户的基本条件,逐步放宽大中城市户口迁移限制。

据法制日报报道,刘金国是在25日召开的中央综治委2005年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上述讲话的。

刘金国提出,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资源、能源等实际承受能力,把人口流动问题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认真解决流动人口就业、居住、劳动保障、医疗卫生、义务教育等问题,逐步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

刘金国表示,下一步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工作,要按照以人为本的理念,由过去的防范控制型管理转变为管理和服务并重的服务型管理,建立社会化的管理模式,实现工作时单位管、暂住地社区管、党团员组织管、系统问题部门管、治安问题公安管的工作格局。

户籍迁移管理改革三种类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户籍专家王太元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指出,迁徙自由是公民依法选择和变更居住地权利,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平等参与、公平竞争、起点公平的要求。他同时指出,户籍迁移管理改革存在三大类型。

一是小城镇户籍改革。这一改革1997年试点后2001年10月后在全国展开。但现在吸引力不够,原因在于起初小城镇的发展是建立在劳动密集型产业,而现在在向资本密集型转轨,小城镇失业率更高。国家不得不提出该思路,以减轻大城市的压力,但其发展速度不会很快。

其次是照顾亲属移民。1998年国务院四项改革措施的社会评价很高,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把公众婚姻家庭生活必需、急需的亲属移民放到了入城队列的首位。几年以来,这方面的改革,在省会城市以下的城市已经不成为问题,但在一些特大城市还有一些问题。

第三是人才移民。高素质的人才应该享有更高的流动性,但事实往往是人才素质越低越易流动的“体脑倒挂”现象严重。因为对于高素质人才来说,他们的经济利益都和所在的公司挂钩,形成了人才的单位所有制,部门所有制,地区所有制。近些年的改革一直关注吸引人才,放活人才,从人才分配向人才流动方向发展。

户籍改革路在何方

近年来,广东、广西、湖南等省市自治区相继启动户籍改革,但是往往难以一步到位,甚至有些地方在改革中触及体制“硬伤”戛然而止。光明日报载文评论说,限制人口流动的户籍制度在一定条件下仍有其存在的意义,不能通过立法途径普遍废止,那些试图通过立法一步到位地改革户籍制度的努力在很大程度上只具有象征意义。

王太元教授对此指出,第一,需要确定目标,我们必须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国家依法规范、地区市场调节、单位与个人自主抉择的那样一种迁徙自由格局。国家分配迁移、照顾迁移的局面必须尽快改变;第二,需要创新手段。今后的改革必须在可能的范围内尽量遵循经济规律、采用经济手段解决迁徙流动问题,再也不能迷信、依靠行政手段。广泛地用准入制代替行政审批制,用确认事实的办法替代审查条件的办法,是解决这一领域腐败问题的根本途径;第三,需要积极稳妥。迁徙决定人们生老病死各个环节,影响社会生产生活诸多方面,因而,涉及到迁徙方面的改革,必须既积极又慎重;第四,需要因地制宜。把广大国土上众多人口如此复杂的问题交给中央政府统一决策,模式不应继续;第五,需要依法固化。

我国户籍制度50年回眸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年-1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

1958年以前,中国没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人们可以自由迁徙。

1958年1月9日,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较完善的户口管理制度,它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7项人口登记制度。这个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因此而生成。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旧的户籍制所带来的负效应日益显现。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锅饭”、“铁饭碗”被打破,大量高学历或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加入到流动大军中来……据公安部和有关专家估算,1997年全国流动入口已达1.1亿。在市场经济逐渐形成的今天,人口的合理流动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对40年不变的户籍制度形成了冲击。1998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出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文件对当前户口管理作出了“四项改革”:

1、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2、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对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应当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3、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城市落户;

4、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事实上,上海、深圳、广州、厦门、海南等一些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早在这“四项”改革措施公布以前就实行了“蓝印户口”。上海市1994年2月施行《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文件规定:在上海投资人民币100万元(或美元20万元)及以上、或购买一定面积的商品房、或在上海有固定住所及合法稳定工作者均可申请上海市蓝印户口,持蓝印户口一定期限后可转为常住户口;深圳市1996年1月1日开始实行“蓝印户口”政策,截至1998年3月底,深圳已办理蓝印户口3.7万多人,由蓝印户口转为常住户口7000人;广州1998年3月亦推出了“蓝印户口”,其它省市也在一定范围内实行特殊的户口政策,如苏州市在苏州工业园区实行四种类别(聘用类、购房类、纳税类、投资类)的“蓝印户口”。北京由于特殊的首都身份,户籍制度改革相对比较谨慎,但是,北京也于今年6月推出“工作寄住证”,凡在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或跨国公司总部及研发中心工作的外地人员,符合一定条件者,由企业提出申请,可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持证者在购房、子女入托、入中小学等方面享有北京市民待遇,持寄住证3年者,经企业申请并报市人事局审批可转为北京市正式户口。

人口流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快速的经济发展必然产生大量的人口流动,美国、澳大利亚、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是世界上人口流动量大,人员迁徙最频繁的国家和地区,同时也是经济高速发展之地。

编后:合理的人口流动能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人才交流和劳动力资源配置。为实现公民的择业、居住以及迁徙自由,国家正采取多种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人口的正常、合理流动,中国未来的人口管理制度将更灵活,更理性,更符合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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