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0/25 | 休矣,“台湾地位未定论”
类别(言论and历史) | 评论(0) | 阅读(23) | 发表于 15:38
抗日战争胜利和台湾光复,是一百多年来中国人民反对外敌入侵第一次取得完全胜利的民族解放壮举,它意味着台湾同胞终于摆脱日本殖民统治的奴役压迫,重回祖国母亲的怀抱当家作主人。

  然而,“台独”分子对这一重大事件始终讳莫如深,不仅不敢提“抗日”,甚至把抗战胜利和台湾光复称为“终战”,公然否定《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国际法意义,宣称“台湾地位未定论”。其中的原因,“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从法律上看,中国光复台湾既有国内法依据,也有着国际法的依据。早在1941年底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中国国民政府即在正式对日宣战文中昭告:“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关系者,一律废止”,其中当然包括《马关条约》。1943年底,中美英三大反法西斯同盟国首脑在《开罗宣言》中共同对世界宣示:“三国之宗旨……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1945年7月,中美英共同发表《波茨坦公告》,进一步强调日本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开罗宣言》所明示的条件。同年9月,日本天皇发布“投降诏书”,无条件接受《波茨坦公告》开出的条件。10月25日,中国政府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在台北举行受降仪式,台湾自此光复,重新完全置于中国的主权之下。1949年后,虽然国共内战使海峡两岸陷入分裂局面,但大陆与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从未改变。在此期间,国际社会虽有承认两岸任何一方为“中国政府代表”上的变化,但接受“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则是主流政策取向。李登辉、陈水扁当权后,试图改变“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法律定位,但迫于岛内主流民意的反对,以及国际社会和两岸关系的现实,始终不敢也不能径行“法理台独”。“台独”分子们从历史的档案库中搜索出所谓的“旧金山和约”,声称战后日本虽放弃台湾主权,却未明示台湾主权谁属,以及此约得到数十个国家的签字确认等等,想以此作为“台湾地位未定”的国际法律依据。但这样的说法,且不说无法解释《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条款》、中国政府对台行使主权和新中国政府并未参加、也从未承认旧金山和会的事实,单就现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交的全球160多个国家和中国所加入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几无例外地确认“一个中国”原则这一点来看,足以粉碎“台独”分子们的上述论调。

  总而言之,台湾光复的事实表明,台湾是中国人的台湾,她虽曾数度被列强强占,但最终回归祖国母亲的怀抱;祖国弱台湾丢,祖国强台湾回,两岸终将实现完全统一,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大势所趋。“台独”分子们试图歪曲抹杀历史事实,编造国际法依据,逆潮流而动搞所谓的“台湾独立”,不仅行不通,而且荒唐可笑!


杨立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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